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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 节能减排将成为企业发展重要课题
发布时间:2013-06-1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91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环境罪对于很对平常百姓来说还非常陌生,在我国沿海一带包括内陆地区的河南省等高耗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,近年来频繁出现了“癌症村”,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人们享受正常的生态环境,其主要有工业生产所造成,所以降低环境污染罪的定罪良性门槛非常有必要。 *新消息显示—*高人民法院、*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、鉴定难、认定难等问题,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。 据介绍,*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就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,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、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。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八)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”作了进一步完善,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,降低了入罪门槛。 为确保法律准确、统一适用,依法严厉惩治、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,两高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。*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:“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,甚至在某些地区是非常严峻,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。”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: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;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、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、环境监管失职罪;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;从严惩处单位犯罪;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;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;明确界定了“有毒物质”的范围和认定标准;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。   胡云腾认为,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,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,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;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,才能加重处罚,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,就可以加重处罚。其次,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,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,就可以定罪。第三,相应的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、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。      加大环境保护、加大对重耗企业监察、控制,对我国节能减排,减少环境污染事故有着实质性的意义,2013年,全球面临严峻的环境、能源的挑战,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,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。然而江河污染、镉大米、铅中毒……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。